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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龍港國小 - 幼稚園公告 | 2020-07-27 | 點閱數: 528

嘉義縣東石鄉龍港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收退費基準(公告日期:109 年 7 月 27 日)
一、    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嘉義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 109 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3 歲至學齡前

三、 教保活動起迄日:第 1 學期自 109 年 08 月 31 日至 110 年 01 月 20 日止;
                    第 2 學期自 110 年 02 月 11 日至 110 年 06 月 30 日止。

四、 本園各項收費如下:(詳如附件說明)

五、嘉義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四、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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