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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公告 龍港國小 - 學校公告 | 2015-08-27 | 點閱數: 261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九條之一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前揭責任通報人員於知悉有社會救助需求者應於 3 日內填具通報表,以傳真方式通報本縣社會局社會救助科(傳真電話:05-3627391 )。
請學校通報人員先行了解有社會救助需求者之確實情形,若已領有社會福利(如: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等),因本縣社會局已長期提供經濟支持,除有急難之狀況,無須再通報;非屬社會救助範疇之需求,請依相關規定通報權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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