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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公告 龍港國小 - 學校公告 | 2013-04-15 | 點閱數: 336

本縣社會局針對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若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請依規定通報社會局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社會局 102 年 4 月 3 日嘉縣社救助字第 1020014202 號函辦理。
二、依社會救助法第 9 之 1 條第一項之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
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三、前揭責任通報人員於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者應於 3 日內通報該局社會救助科(傳真電話: 05-3627391);如為健保欠
費未開卡之案件除有家庭生活陷困應進行通報外,請逕洽健保局協助處理開卡事宜。
四、通報人於通報時應確實了解有社會救助需求者之確實情形,若巳領有社會福利者(如: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生活
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等)因社會局已長期提供經濟支持,除有急難之狀況外,無須再通報;非屬社會救助範
疇之需求請依相關規定通報權責單位,不適用本通報。
五、有關前揭責任通報人員於通報案件同時建請告知當事人(如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者應告知監護人),避免民眾誤會社
會局為詐欺者或有被侵犯隱私之虞慮。
六、檢送「有社會救助需要的個人或家庭通報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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