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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公告 龍港國小 - 學校公告 | 2013-07-30 | 點閱數: 330

有關學校因受理檢舉而調查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事件)處理結果是否通知被害人疑
義,請依說明辦理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8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校園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
行為人行為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時,亦得向學校提出檢舉。復依同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學校於事件
處理完成後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又此校園事件之調查處理係屬公
權力之行使,無分公私立學校,均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依上揭性平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未必為同條第 2 項之申請人,考量對其權益之影響及處理之
一致性,於現行性平法架構下,分為「調查處理程序中」及「調查處理完成後」說明如下:
(一)就調查處理程序中,除事件管轄學校於案件受理後,得主動徵詢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是否一併申請調查外,
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規定「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
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請學校通知使其成為案件當事人,居於申請人之定位,以維護被害人權益並利其
救濟。
(二)就調查處理完成後,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已提出申請或經學校通知已參加為當事人者,自應依性平法第 31
條規定通知渠處理結果;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因故始終未提出申請調查或參加程序者,參照訴願法第 18 條
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依目前訴願實務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校霸凌之調查報告得為訴願標的,處理結果則視其性質而定其得否提起訴願),依行
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
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仍請學校通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處理結果及救濟權益。


請轉知學校業務相關人員知悉並據以辦理,避免再滋生被害人因非申請人,於知悉學校之處理結果認其權益受影響
,卻無法主張其權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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