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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龍港國小 - 學校公告 | 2019-08-26 | 點閱數: 702

依據 108 年 5 月 8 日公布之「家庭教育法」第 1 條及第 6 條規定配合修正辦理。
嘉義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93 年 9 月 10 日府教社字第 0930114683 號函頒發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28 日府教社字第 0970051546 號函修正頒發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15 日府教社字第 1080179912 號函修正頒發
一、嘉義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動家庭教育政策,增進縣民家庭生活知能、家人關係,健全家庭功能,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設置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 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 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 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 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 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 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之意見。
(七) 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縣長、教育處長為當然委員,縣長為主任委員,處長為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 學者專家代表。
(二)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代表。
(三) 弱勢族群代表。
(四) 社區代表。
(五) 教育及行政人員代表。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之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五、本會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主持之。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正副主任委員皆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八、委員有下列情事,提報本會討論,經本會之決議認定確有其事者,免除該委員職務,並自解聘通知書送達日起生效:
(一)對各級學校有關說、請託者。
(二)對各級學校有商業往來行為或經營各級學校用品者。
(三)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
本會針對前項各款事項討論時,涉入委員可列席說明,但表決時應迴避之。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府外委員出席會議時可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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