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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龍港國小 - 學校公告 | 2020-05-21 | 點閱數: 204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第 2 條規定,報考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師資培育法第 24 條所定,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工作並繼續任職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
2、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
(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所定現職之園長、教保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滿三年。
2、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
前項說明(一)之師資培育法所定之報考對象包含園長、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行政人員因未從事教學之職務,故不符合報考資格。
前項說明(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所定現職園長及教保員,其工作年資之累計包含幼托整合前任職於托兒所之保育員、保育人員及教保人員,或任職幼稚園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之代理教師,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備者。
幼教專班之報考資格,除符合說明一之工作年資外,亦須符合本辦法第 3 條學歷資格之規定,如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大學畢業學歷。
(二)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 32 個普通課程學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外之學分)。
檢附在職(服務)證明書表格及 Q&A1 各 1 份,私立幼兒園請逕至嘉義縣教保資源網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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