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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龍港國小 - 學校公告 | 2021-12-21 | 點閱數: 79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本次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增列實驗教育機構為教育實習機構及其應符合之條件。
(二)增列實習起訖時間得以調整之彈性,境內、外教育實習機構相互銜接辦理半年教育實習報部核准之規定。
(三)增列依法已不得為教師、教育人員或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應終止教育實習之必要性規定,以及性別事件通報之規定。
(四)增列申請以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或以通過教學演示得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其申請、成績評定及發給教師證書之程序。
(五)將「補救教學」修正為「學習扶助」。
法規電子檔亦可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 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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