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注意事項中第 17 條規定:「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 洩露」。爰請 貴校利用研習與學校校務會議時,宣導個人資料保護,以增進相關知能,若有洩漏個人資料等情事 ,則依相關規定懲處,並列入個人與學校辦學績效考核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