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41 號令修正公布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註: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117 期(可查閱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