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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告 龍港國小 - 學校公告 | 2024-04-23 | 點閱數: 14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4 月 11 日總處組字第 1130014087 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 105 年 4 月 14 日部銓五字第 1054093787 號書函以, 基於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函報之聘用計畫書,具有審查並 決定核定與否之權限,且該項核定結果,係所屬機關據以進用新聘人員之依據,是主管機關核定該聘用計畫書與實 質同意所屬機關進用聘用人員尚非無關聯,爰主管機關就所屬機關聘用計畫書之修正核定權,須受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之限制;至於約僱人員因與聘用人員性質相近,相關事項應有一致性處理,爰有關僱用計畫表之核定,亦參照上開銓敘部 105 年 4 月 14 日書函辦理。

 

三、前開聘僱作業限制規定經本總處重新審視,並轉准銓敘部 113 年 4 月 3 日部銓五字第 1135688544 號書函以,考量聘(僱) 用計畫書(表)之核定結果雖係機關進用聘僱人員之依據,惟聘(僱)用計畫書(表)之性質僅係作為機關進用人員之原則性、框架性規範,聘(僱)用計畫書(表)核定後,個別人員之進用屬各該用人機關首長人事權責,爰聘(僱)用計畫 書(表)之核定,未涉及實質用人,與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 為避免機關首長卸任前大量安置私人而限制機關首長用人權之情形有別,為避免過度限縮機關首長人事權,影響各 級機關業務推動,各機關聘(僱)用計畫書(表)之核定,毋須受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限制。

 

四、至各機關依核定之聘(僱)用計畫書(表)進用聘僱人員或改 聘(僱)其他聘用(約僱)職務,因涉及實質用人,仍須受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限制。

 

 

 

 

 

 

 

 

嘉義縣政府 113 年 4 月 22 日府人任字第 113009204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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