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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公告 龍港國小 - 學校公告 | 2012-12-03 | 點閱數: 390
教育部函示略以:「依據性工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且於知悉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時,應即時啟動其糾正及補救機制,使受害者免於處於受性騷擾的工作場所中。基此,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時,應向其雇主提起性騷擾之申訴,以利雇主依性工法第 13 條規定為後續之處理。若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上開第 13 條規定時,得依第 34 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三、本府前函轉知教育部 101 年 10 月 16 日臺訓(三)字第 1010191724 號函說明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其受理申訴單位為加害人雇主,不服調查結果時應向地方政府(勞政單位)提起再申訴」乙節,與上開說明二不符之處,教育部併函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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