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嘉義縣政府政風處 112 年 4 月 18 日簽奉縣長核定事項辦理。
二、考量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主要係以事前向機關申請與否,作為處以罰鍰(簡任 11 職等以上者)或懲處(簡任 10 職等以下者)之要件,為完善留存相關申請表單,以備日後查考,爾後如有人員赴大陸地區,應將奉核後之赴陸申請表作為附件上傳電子差勤系統。
嘉義縣政府 112 年 4 月 20 日府政行字第 1120082225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