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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公告 龍港國小 - 學校公告 | 2023-06-08 | 點閱數: 66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4 條規定略以:「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合先敘明。
三、 請貴校加強下列校園霸淩防制工作事項:
(一) 透過週(朝)會等集會時機持續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落實校園霸凌防制工作,並於每學期亦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研習)或教師進修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宣導及研習,強化教育人員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能力。
(二) 學校接獲申請、陳情、檢舉或媒體報導(含社群網路)後,即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啟動程序,並於 24 小時內進行校安通報,於 3 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應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三) 學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完成調查,倘經調查屬實即依規定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法規或學校章則等規定處理;調查過程中為保障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學校得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教學或工作,另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四) 強化輔導人員對於高關懷學生之辨識技巧,以有效整合相關資源,即時提供協助,經學校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即依「學生輔導法」對雙方當事人及相關人啟動輔導工作,倘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為校園霸凌事件,學校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管教措施、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五) 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完成後,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
(六) 學校每學期應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