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2 月 1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74338D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廖商借教師(電話: 02-77367479 )。
四、修正總說明:
考量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與公立學校教師之介聘事項,兩者性質差異較大,且亦有誤將教師甄選認係依該辦法辦理等情,因教師甄選係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規範,為避免實務上因辦法名稱導致誤用、混淆或產生誤解之虞,故 將上開事項分別以不同辦法予以規範,以臻明確,爰修正辦法:
1.配合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與公立學校教師之介聘事項,分別以不同辦法予以規範,爰修正辦法名稱為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修正名稱)
2.修正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3.刪除現職教師之介聘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及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4.修正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八條)
5.修正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格要件。(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6.修正參加校長、主任甄選、儲訓之消極資格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7.修正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事後具有參加校長、主任甄選、儲訓之消極資格者之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
8.修正校長、主任甄選、儲訓之更正或重行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嘉義縣政府 112 年 12 月 26 日府教幼字第 1120310120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