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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告 龍港國小 - 學校公告 | 2023-12-27 | 點閱數: 56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2 月 1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74429D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劉先生(電話: 02-77367772)。

 

四、訂定總說明:

  • 考量部分學校囿於學校規模或授課節數,不易覓得特定專長領域師資,公立國民中小學可基於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妥適運用合聘教師以增進學校課程規劃之彈性並提升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 為使各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合聘教師聘任有遵循之依據,且符合實際教學現況之需求,爰訂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如下:
    1.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2. 公立國民中小學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之要件。(第二條)
    3. 合聘教師之主聘、從聘學校之定義與服務學校數量。(第三條)
    4. 主聘與從聘學校以在各該直轄市、縣(市)之同一或鄰近鄉(鎮、 市、區)為限及其例外情形。(第四條)
    5. 合聘教師之員額及授課節數之計算方式。(第五條及第六條)
    6. 主聘學校之合聘教師之員額比率限制。(第七條)
    7. 合聘教師申請改聘及介聘之規定。(第八條)
    8. 主聘學校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更換從聘學校之規 定。(第九條)
    9. 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事項。(第十條)
    10.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間應訂定協議書,並將協議書內容以書面方式 通知合聘教師,且應由主聘、從聘學校與合聘教師共同簽訂聘約。 (第十一條)
    11. 主聘學校或其主管機關於辦理合聘教師之甄選時,應載明於甄選 簡章之事項。(第十二條)
    1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另訂補充規定。(第十三條)
    13.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既存已簽訂合聘教師聘約之過渡條款。(第十四條)

 

 

 

 

 

 

 

嘉義縣政府 112 年 12 月 26 日府教幼字第 11203102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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