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2 月 1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74956D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廖商借教師(電話: 02-77367479 )。
四、訂定總說明:
- 現行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學校)教師之介聘,係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之規定辦理。
- 考量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與公立學校教師之介聘事項,二者性質差異較大,且亦有誤將教師甄選認係依前開辦 法辦理等情,因教師甄選係由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規範,為避免實務上因本辦法名稱導致誤用、混淆或產生誤解之虞,並為利實務之 運作,有將上開事項分別以不同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以臻明確,爰訂定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其要點如下:
-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第二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辦理教師介聘作業方式。(第三條)
- 公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之規定。(第四條)
- 公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規定。(第五條)
- 公立學校教師不得申請介聘之情形。(第六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聯合介聘之方式。(第七條)
- 教師介聘之科、類別及優先介聘之規定。(第八條)
- 教師申請介聘之處理方式。(第九條)
-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得不予聘任之情形。(第十條)
-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無故未報到或放棄介聘之處理規定。(第十 一條)
- 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輔導 教師介聘之處理規定。(第十二條)
- 持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經公開甄選進用之教師,其申請介聘至 一般地區學校,應具備之資格。(第十三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介聘應予更正或重行辦理之規定。(第 十四條)
- 公立幼兒園教師介聘之準用規定。(第十五條)
嘉義縣政府 112 年 12 月 26 日府教幼字第 112031012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