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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告 龍港國小 - 學校公告 | 2024-03-18 | 點閱數: 16

壹、有關「性騷擾防治準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6 日以衛部護字第 1131460197 號令修正發布,自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13 年 3 月 6 日衛部護字第 1131460197D 號函暨縣府 113 年 3 月 13 日府授社社工字第 1130059239 號函辦理。
 

二、性騷擾防治準則修正總說明
因應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期透過申訴制度之變革、被害人保護專章及調解制度之設立,以完善整體性騷擾防治制度。為強化預防及處理性騷擾事件,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內容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爰配合本法修正,修正「性騷擾防治準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性騷擾樣態。(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針對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定期檢討空間與設施整體安全。(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知悉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者,得採取之處置。(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定明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所屬員工、處理性騷擾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參加教育訓練之內容。(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定明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應組成調查單位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協助,相關調查單位並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權益。(修正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六)定明行為人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應視性騷擾事件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以免性騷擾事件再度發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七)修正本準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嘉義縣政府 113 年 3 月 15 日府教學特字第 1130066395 號


 

 

 

貳、有關「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 華民國 113 年 3 月 6 日以衛部護字第 1131460197B 號令修正發布,自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13 年 3 月 6 日衛部護字第 1131460197E 號函辦理。
 

二、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
因應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期透過申訴制度之變革、被害人保護專章及調解制度之設立,以完善整體性騷擾防治制度。為建立可信賴之申訴調查程序與加強外部監督機制,本次修法將申訴制度改為向性騷擾事件管轄單位進行一次申訴,由管轄單位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後,移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另設立被害人保護專章,定明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於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相關保護服務,及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隱私保密相關規定,此外並定明調解程序及調解成立之相關效力。配合本法修正,爰修正「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避免被害人權益受損,增訂受理單位接獲本法第一條第二項但書之性騷擾事件時,應於二十日內,移送該事件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人。(修正條 文第三條)
(二)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運作,增訂召開審議會之頻率及召集人機制。(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考量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審議或調解,係針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進行判斷,爰增訂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審議或調解委員,應具性別平等知能,及調查、審議及調解,除應以不公開方式進行外,並應遵守相關迴避 規定,以保護當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第 十五條、第十七條)
(四)增訂不當之差別待遇意旨,以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任何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
(五)增訂被害人保護扶助及隱私保護之管轄分工。(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十 四條)
(六)增訂性騷擾申訴書應載明事項與補正規定,以及受理申訴單位相關管轄移轉與通知補正時限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七)增訂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應載明事項,以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與相關書表資料後,認有補正之必要者,應通知調查單位及補正時限。(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八)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得重行調查之情形及重行調查時限。(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九)增訂行為人於調查過程中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者,調查單位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增訂調解委員不應有之調解行為,以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被害人要求通知調查單位停止調查。(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十一)增訂本法第六章罰則所指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十二)修正本細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三、嘉義縣政府 113 年 3 月 15 日府教學特字第 113006639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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