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1
:::
人事公告 龍港國小 - 學校公告 | 2024-03-18 | 點閱數: 18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3 月 6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0903D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林專員,電話:( 02 ) 7736-7826 。

 

 

四、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修正總說明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本次因應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修正,並依同條第四項授權,明確規範主管機關協助學校查詢不適任人員相關資訊之機制,供學校指定之專人進行查詢,以符合實務運作,另配合本法增列校園性別 事件種類,及擴大主管機關及學校範圍,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法第三條校園性別事件之定義修正,增列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之事件為本辦法所稱性別事件。(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本法第二條修正,主管機關及學校之範圍擴大,修正主管 機關及學校辦理涉性別事件學校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 查詢、處理及利用。(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增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定期經由查詢平臺向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查詢資料。(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增訂尚未經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不適任人員至資料庫登載通報之資料。(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增訂受登載人員知悉登載原因消滅時,得向原登載學校申請解除登載,並應以書面檢附相關資料提出。(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增訂主管機關應宣導及督導所屬學校確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嘉義縣政府 113 年 3 月 11 日府教幼字第 1130059687 號

[管理維護]